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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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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细则》,并根据我院基础学科实验室的特点,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农业综合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制度:

1.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具体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求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对使用人员在保管、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培训和监督,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的个人提出意见,对不听劝告者作停止其使用权,造成损失者予以处罚等。

2.大型仪器的使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使用培训制度,使用人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要签定《仪器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责任书》,使用中小型仪器要经过仪器负责人认定能够独立使用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人在借用仪器时要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借用人、仪器名称、校内编号、型号、数量、借用日期、归还日期,收费设备还要写明使用机时,分析设备要写明分析样品数。

3.实验室仪器借用时间为一个月,期满后可续借,续借次数不限。对不办理续借手续者,管理员有权利索回设备,并暂停借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

4.仪器设备用毕,借用人要与管理员联系办理归还手续。管理员应清典设备数量,检查仪器工作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准归还,若有问题,使用人必须写下书面报告备案。任何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不准私自拆卸,对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拆卸损坏设备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处罚。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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