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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及剧毒药品领用规定
 

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本中心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补充规定农业综合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危险品及剧毒药品领用方法:

一、规定下列药品为危险药品

1.活波金属:钠、钾、钙

2.过氧化物:Na2O2、Ba2O2、H2O2

3.发烟酸类:发烟硫酸、发烟硝酸

4.酸类:浓硝酸、冰醋酸

5.氯酸盐:氯酸钾、氯酸钠

6.硝酸类:硝酸铅、硝酸铵

7.氧化物类:三氧化铬、三氧化硫

8.有机物类:乙醚、丙酮、三氯甲烷、二硫化碳、苯、甲苯、二甲苯、汽油

9.其它物类:黄磷、电石、硫化钠、硫化锑

二、规定下列药品为剧毒药品:

1.氰的化合物:KCN、NaCN、K3(Fe(CN)6、K4〔Fe(CN)6

2.汞盐HgCl2、HgNO3、Hg(N O32

3.砷的化台物As2O3、Na3AsO3、Na3AsO4

4.铅盐Pb(N O32、PbAc2、Pb3(AsO42

5.锑盐SbCl3

6.铋盐BiCl3、Bi(N O33

7.氟化物NaF

8.黄磷

9.有机物:硝基苯、苯胺、甲醇、蚁酸、石炭酸

三、为了防止事故,加强安全,对上述危险药品及剧毒药品制订领用办法,凡物理、化学及生物各科在教学上应用上述各种药品,必须由任课教师按本办法领用。

四、任课教师领用上述各种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交理、化、生各学科教研组长批准后、才能向实验室按所需数量领取。

五、危险及剧毒药品应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负责交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交还药品的数量。

六、危险及剧毒药品与实验后的废液或残渣,经统一收集后由教师在器皿外壁或管口附签注明,交还实验室统一处理。

七、学生课外活动及校外活动中如需用上述药品时,必须由该班理化或生物任课教师代领,其办法同上。

八、实验员必须按领用单上签注的意见及时把单上开的各类特种药品发给教师,不得擅自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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