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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并根据我中心实验教学的特点,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农业综合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任 务

第七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人 员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是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技木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遵守各项物资和财经制度。

(二)负责制订全院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院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实验室的修缮、实验室评比、评估等等。

(四)负责全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全院800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定购工作;

(六)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负责全院各类国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配合设备处,做好有关实验教学硬件的管理和配备工作。

(十)组织和推动全院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系应有一名副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同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各系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有

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的设备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都要有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院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

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

使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08 号文《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山西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农业大学学低值仪器管理办法》、《山西农业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院全局发展需要,学院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学院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文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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