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类招生是指将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专业合并,按一个大类招生。学生入校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基础培养,再根据兴趣和双向选择原则进行专业分流。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与培养。为做好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负责人。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大类招生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的指导与协调,专业分流工作的牵头组织,专业分流产生的学籍异动、班级调整和成绩管理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辅导员做好专业分流的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等相关工作。计财处负责做好大类招生和专业分流的专项经费安排等相关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大类招生和专业分流后的学生住宿安排等相关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确定当年大类招生的专业计划、政策宣传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实施大类招生的学院要成立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的具体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其他领导、专业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等。学院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听取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要贯彻“以学生发展为本”和“厚基础、宽口径、重创新”的人才培养理念,通过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竞争意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专业分流要坚持学生自主选择与学院引导、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以个人意愿、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为依据,由学院考虑学科和专业布局的合理性,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教学资源最优化利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专业容量,引导学生进行专业分流。
第六条实施大类招生一般采取“1+3”或“2+2”的学年制培养模式,各学院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自行选择,即学生用一年或两年的时间修完规定的专业大类的共修课程后,分流到专业大类内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院对实施大类招生的相关专业要在年度招生计划编制时分别向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提出申请,明确专业大类包括的有关专业、拟招生人数和专业分流时间。经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编制大类招生专业计划。
第八条学校要组织开展大类招生宣传,解读专业大类招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引导高考考生填报我校大类招生志愿。
第九条学院要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学院的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应明确规定专业分流依据、分流办法、分流时间、各专业接收人数、公示方式和申诉受理渠道。学院的专业分流实施方案要让所有涉及专业分流的学生知悉。
第十条组织学生选报专业分流志愿。专业分流前,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认真组织政策宣讲,可通过专家讲座、优秀校友报告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充分分析自身条件和兴趣,了解专业特色、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理性选择专业及方向。学生选报专业分流志愿的时间在专业分流实施前一学期。学生根据专业分流实施方案,自主选择填报专业志愿。部分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在分流方案中要明确公布,供学生填报专业分流志愿时参考。
第十一条专业分流限定在学生就读大类所含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后专业班学生数原则上不低于一个自然班人数( 20-30人),不足以开班的专业停开,学院要根据分流实施方案将相关学生再分流至专业大类中的其他专业就读。
第十二条专业分流学生名单要进行公示和备案。学院确定各专业学生名单后,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院按照规定及时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
第十三条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分流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在重新编排的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四条大类招生及专业分流工作中涉及到的学生申诉,分别按照招生申诉和在校学生申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学校大类招生及专业分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学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